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延續內政部「智慧綠建築推動方案」之成果及擴大其整體效益,依行政院函復及內政部函發「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核定本工作項目,辦理「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本計畫係以節能減碳為主軸,應用網路、雲端及物聯網等智慧化技術,並考慮實證示範場域之特性及使用者需求,在共通平臺上,整合能源、安全防災、健康照護、維護管理及其他智慧生活等項目,提供客製化之整合性、永續性服務,以創造幸福有感生活。
為辦理本計畫,特規劃針對不同類型之生活場域進行實證示範,包含住宅社區、大專院校校園、科學或工業等園區、偏鄉離島或其他具潛力之場域等,補助建置相關之創新實證應用服務內容,期能整合政府與產業界之創新智慧化應用服務技術,建立領先全球之安全安心、健康節能與舒適便利的永續智慧生活環境,以達促進環境永續發展、提升居住環境品質及提升產業競爭力的三贏目標。
本計畫之實證示範場域主要係以既有使用中之建築群或區域,且具備相關網路等基礎設施者為優先實施對象,並考量各類型、北、中、南、東部分布區位及城鄉發展均衡等進行評選。
本計畫為競爭型補助方式,同時考量配合款高低順序,及若為延續前一年度提案計畫,得優先辦理補助。提案計畫可採一年一次或分年分期方式進行規劃,但補助經費則採一年一次方式進行補助,且每年均應依本須知提交下一年度計畫書及經費需求送審,藉以滾動檢討辦理成效。整體作業流程詳附錄一。
以下分別就「實證示範場域定義」、「申請單位」、「申請方式」、「申請文件」、「申請相關規定」、「審查程序」內容逐項說明。
一、實證示範場域定義
(一) 住宅社區場域
1.供特定人長期或短期住宿之既有建築物(主要係以住宅、集合住宅、宿舍等住宿類建築為主)。如常見的公寓、別墅社區、住宅大廈、住商大樓等建築物。
2.每一場域戶數至少達200戶以上。
(二) 大專院校場域
1.我國依法設立之公立大專院校。
2.每一場域師生及教職員人數至少5,000人以上。
(三) 園區場域
1.科學工業園區:由科技部所設立之各科學工業園區。
2.產業園區、工業區:由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營事業等,依據「產業創新條例」所設立或規範者。
3.其他類型園區:如文化部依法辦理之「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或其他部會類似產業科技園區、加工出口區或國家公園等各類園區。
4.每一場域從業人員與生活圈人數至少5,000人以上。
(四) 偏鄉離島場域
1.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5分之1之鄉(鎮、市),或距離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在地7.5公里以上之離島。
2.每一場域人口數至少3,000人以上,或場域涵蓋面積至少達1公頃以上。
(五) 其他場域
1.其他非屬上述4種場域類型,但可具體描述出空間範圍與所具特質的場域。
2.每一場域從業人員或生活圈人數至少3,000人以上,或場域涵蓋面積至少達1公頃以上。
二、申請單位
(一) 本計畫之實證示範場域應為公有機關(構)所屬或管轄之場域,申請時並應由該場域所屬或管轄之公有機關(構)提出申請。
(二) 本計畫所稱公有機關(構),指中央部會及所屬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鄉鎮市公所、以及公營事業機構等。
(三) 本計畫地方政府提案部分,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作為申請統一窗口。鄉(鎮、市)公所之申請提案,應報經縣(市)政府先行審查後,檢附審查意見統一彙整提報,否則不予受理。
(四) 申請大專院校場域之學校為多校區者,得經整合後以單一場域方式申請。
三、申請方式
(一) 申請單位應於本計畫發布受理期限內,備妥相關申請文件紙本及電子檔光碟各1式2份,連同正式公文專人同時送達本所,逾期不受理。(公文及提案資料不齊全者將不予受理)
(二) 申請案件若為整合提案,如跨機關(構)、跨校、跨縣市、跨鄉鎮合作等,須以參與計畫其中之一單位為主申請單位,並應完成簽訂相互合作協議,且協議中應載明合作關係與權責分配等事宜。
四、申請文件
(一) 申請文件包含提案申請書、提案計畫書、佐證資料及相關Word及PDF電子檔案,格式詳附錄三。
(二) 提案計畫書以50頁為原則,並以A4直式橫書(由左至右),雙面印刷,左側膠裝型式編製。
五、申請相關規定
1. 提案計畫內容至少應包含項目:緣起目的與場域概況、場域發展需求與示範潛力、整體規劃與智慧生活應用構想、工作項目與實施步驟流程、期程經費與財務規劃、預期成果與效益及永續經營管理維護策略等。
2. 前述預期成果與效益應包含具體量化效益衡量指標,指標內容除務必研提包含促進投資(仟元)、帶動產值(仟元)、減碳量(噸)及創造就業(個)等4項項目外,另應再自行訂定至少2項以上之衡量指標,例如技術升級、新或優化整合方式、新或優化的應用服務、解決問題、節省成本、人才培育、新整合服務開發、新商業模式、投資報酬率及自償率等。
(二) 評選原則
1. 計畫內容符合節能減碳、促進智慧化應用服務發展等政策目標。
2. 計畫充分考量實證示範場域特性及不同性別使用者之需求,符合因地制宜及性別平等之基本條件。
3. 計畫採用雲端及物聯網等智慧化技術,並運用整合性共通平臺,進行整合能源、安全防災、健康照護、維護管理及其他智慧生活相關之應用服務項目。
4. 計畫考量建置項目實用及耐久性,及日後管理維護成本之負擔,具備明確可行之永續經營管理方案。
5. 計畫提出具體可量化之效益衡量指標,除務必研提項目外,自訂指標應具創新性、合理性,及符合計畫政策目標等。
6. 計畫執行考量「跨域整合」及「資源整合」等策略,進行適地、適性及適時之整體性規劃與建置,以發揮加值綜效。
六、審查程序
(一) 申請提案計畫將由本所召集評選委員會議,依場域類型辦理分組評選作業。
(二) 評選結果於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另行函文通知。
本計畫各階段預定辦理時程如下:
一、 辦理通知:於每年5月20日前函文通知辦理補助預算年度計畫申請。
二、 受理提案:自每年6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受理補助預算年度提案計畫。延續前一年度提案計畫者,計畫內容須包含各階段執行成果。
三、 計畫審查:於每年7月底前完成提案計畫審查。
四、 結果通知:於每年8月底前函文通知審查結果。
五、 修正計畫:入選受補助單位如須依評選會議所提意見修正計畫者,應於每年9月底前提送提案修正計畫報本所備查。
六、 辦理建置:入選受補助單位應於補助預算年度1月底前,提出相關細部設計圖說文件,報經本所備查後,始得辦理採購招標或施作。
七、 辦理結案:入選受補助單位各補助預算年度建置計畫,須於補助預算年度10月底前辦理完工驗收及當年度結案事宜。
一、 本計畫補助經費係逐年編列及核定,採一年一次補助方式辦理,若為延續前一年度提案計畫,得優先辦理補助。另入選單位之受補助經費,必須配合預算補助年度行政院匡列及立法院審議通過額度調整辦理。
二、 中央及國立大專院校申請補助部分,每案計畫總經費最高補助比率以70%為原則,總補助上限為新臺幣5,000萬元整。
三、 另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補助部分,每案計畫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所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最高補助比率分別為第1級50%、第2級70%、第3級80%、第4級85%、第5級90%(詳附錄二),總補助上限為新臺幣5,000萬元整;入選單位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補助款納入年度預算並專款專用,同時提列足額之配合款,並依本須知及「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之規定,協調相關主計單位及民意機關,辦理納入預算作業或同意先行墊付執行。未編列者,不予補助。
四、 入選受補助單位於辦理建置計畫前,應提出計畫相關細部設計圖說報經本所備查後,始得辦理採購招標或施作。
五、 入選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期程,定期交付工作報告(含計畫執行進度及經費運用情形),並配合辦理本計畫實地訪查等相關作業。
六、 入選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進度,分期向本所申請核發補助經費,經本所審核確認後撥付。
七、 入選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完工時先行辦理初驗,並通知本所辦理查核,通過後始得辦理正式驗收。
一、 本計畫補助經費,以補助預算年度核定經費分3期撥付,並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 第1期款為核定補助金額之40%。請於標案完成後,檢附計算明細表、領據、匯款資料(含銀行名稱、戶名與帳號)、納入預算證明與加蓋關防之預算書影本、及契約書摘要影本(應含契約書封面、契約總價金、分期付款方式、合約期限及甲乙雙方用印頁),若標案分為設計監造標及工程標時,則須分別檢附該契約書摘要影本各1份等文件向本所請領。本期款項請於補助預算年度3月31日前來函完成請款事宜。
(二) 第2期款為核定補助金額之50%。請於計畫執行進度達60%時,備妥計算明細表、進度證明、領據、匯款資料(含銀行名稱、戶名與帳號)、納入預算證明與加蓋關防之預算書影本(前期已檢附者得免)、及契約書摘要影本(應含契約書封面、契約總價金、分期付款方式、合約期限及甲乙雙方用印頁)(前期已檢附者得免),若標案分為設計監造標及工程標時,則須分別檢附該契約書摘要影本各1份等向本所請領。本期款項請於補助預算年度6月30日前來函完成請款事宜。
(三) 第3期款為核定補助金額之尾款。請於計畫完工驗收後,備妥工程結算證明書正本、結算明細表正本、驗收紀錄影本、教育訓練手冊及相關圖文紀錄(簽到單或教育訓練照片等)、計畫執行成果報告2份、財產增加單、領據、匯款資料(含銀行名稱、戶名與帳號)、納入預算證明與加蓋關防之預算書影本(前期已檢附者得免)、及契約書摘要影本(應含契約書封面、契約總價金、分期付款方式、合約期限及甲乙雙方用印頁)(前期已檢附者得免),若標案分為設計監造標及工程標時,則須分別檢附該契約書摘要影本各1份等向本所請領及辦理結案。如有結餘及罰款等亦請一併繳回。本期款項請於補助預算年度10月31日前來函完成請款事宜。
二、 前項納入預算證明與加蓋關防之預算書影本,若地方政府尚未將中央核定補助經費完成納入預算程序者,得以「議會同意墊付函」代替,俟完成納入預算程序後,須檢附納入預算證明與加蓋關防之預算書影本,始得辦理結案。
三、 補助經費如已完成納入預算程序者,不得逕以「議會同意墊付函」作為請款文件。
四、 配合審計法第36條修正,計畫經費核定後,執行之原始憑證由受補助單位依會計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妥慎保管,以備本所或外部監督單位查核;另本所得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以應相關審查作業需要。
五、 上開各期請款事宜請先傳真計算明細表或支用清單至本所聯絡人,經確認無誤後再行發文,以免公文往返耗時。
一、 本須知適用107年度以後申請提案計畫,未依本須知辦理者,不予受理。
二、 各申請單位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負責統籌計畫協調與列管工作,俾利聯絡。
三、 同一提案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 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 經核定補助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撤銷補助資格:
(一) 經查核使用本所補助款之項目另有重複向其他機關單位申請並獲得補助屬實。
(二) 經查核未依核定計畫內容辦理,並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五、 受補助單位經撤銷補助資格,應繳回補助經費,並停止補助本計畫2年。
六、 受補助單位對本補助款之運用,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 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所辦理示範展示相關活動,及提供相關效益佐證資料。
八、 本所聯絡人:
(一) 張副研究員乃修、吳專案研究員偉民
(二) 聯絡電話:(02)89127890分機324、328
(三) 電子信箱:電子信箱:c157800@abri.gov.tw、davidwu@abri.gov.tw
(四) 傳真號碼:(02)89127826
(五) 聯絡地址:(23143)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200號13樓
八、 本須知另刊載於本所網站:http://www.abri.gov.tw/。
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整體作業流程 |
|
作業流程 |
注意事項 |
|
Ø 須知發布 本須知報經內政部核備後,函文通知並公告於本所網站。 Ø 提案申請 於申請受理期間內,申請單位備妥須知規定申請應備資料,送本所收件。 Ø 審查文件 由本所進行申請文件內容要件審查。 Ø 場域評選 申請單位應配合本所召開之審查會議進行簡報,並回復審查委員所提問題。 Ø 報部核定 評選結果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將以正式函文通知。 Ø 提案計畫修正 入選受補助單位應於核准函所定期間內,依評選意見修正計畫書送本所確認,未完成者視同放棄入選資格。 Ø 計畫執行 入選受補助單位應於核准函所定期間內,執行建置計畫。 Ø 建置補助 入選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進度,分期向本所申請核發補助經費,經本所審核確認後撥付。 Ø 完工查核 入選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完工時先行辦理初驗,並通知本所辦理查核。 Ø 補助款結算申請、核撥 於正式驗收合格後,須繳交計畫結案報告(含驗收結案資料)及領據,向本所辦理結案及請領補助款尾款。 Ø 計畫結案 計畫結案後須配合辦理示範展示活動。 |
財力分級 |
直轄市及縣(市)別 |
補助比率 |
第1級 |
臺北市 |
50% |
第2級 |
新北市、臺中市、桃園市、新竹市 |
70% |
第3級 |
臺南市、高雄市、新竹縣、基隆市、嘉義市、金門縣 |
80% |
第4級 |
宜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花蓮縣 |
85% |
第5級 |
苗栗縣、嘉義縣、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連江縣 |
90% |
註:財力分級係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02年8月8日主預補字第1020102033號函,自103年度起適用。
收件編號(由收件單位填寫):______ |
||||||||
一、申請單位基本資料 |
||||||||
單位名稱 及申請人 |
|
聯絡人 |
姓名 |
|
||||
單位地址 |
|
聯絡電話 |
|
|||||
傳真號碼 |
|
|||||||
實證示範場域名稱 |
|
行動電話 |
|
|||||
場域座落地址 |
|
電子郵件 |
|
|||||
場域類型 (請勾選) |
□住宅社區 □偏鄉離島 □大專院校 □園區 □其他場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場域預期 竣工日期 |
年 月 |
場域人數 |
人 |
場域戶數 場域面積 |
戶 公頃 |
|||
二、申請構想概述(請就實證示範場域概況及提案構想規劃作摘要描述) |
(請加蓋申請單位關防)
|
|||||||
|
||||||||
三、經費需求(請依提案建置構想概估) |
||||||||
總經費:新臺幣 元整 (總經費須與提案計畫書經費概估一致) |
||||||||
申請補助金額:新臺幣 元整 自籌金額:新臺幣 元整 |
||||||||
四、申請檢附文件項目 |
||||||||
□(一)提案申請書:書面資料2份(請加蓋申請單位關防) □(二)提案計畫書及佐證資料:書面資料2份,請於每份第1頁加蓋申請單位關防。 □(三)電子檔案:光碟2份,內含上述(一)、(二)兩項文件之Word及PDF檔。 |
||||||||
○○○年度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
提案計畫書
計畫名稱:<申請計畫名稱>
計畫期程: 年 月至 年 月止
申請單位:(提案申請單位全銜)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1. 計畫書編製格式
內容字體大小為14級字,行高為固定行高25pt,中文為微軟正黑體、英數為Times New Roman,由左至右橫寫。
2. 計畫書內容格式(可視各計畫需求酌予調整架構)
目 錄
第一章 緣起目的與場域概況
一、緣起與目的
二、場域概況與背景
第二章 場域發展需求與示範潛力
一、場域發展需求
二、場域示範潛力
第三章 整體規劃與智慧生活應用構想
一、整體規劃設計構想
二、智慧生活應用構想
第四章 工作項目與實施步驟流程
一、計畫工作項目
二、智慧應用系統架構及項目
三、實施步驟與流程
第五章 期程經費與財務規劃
一、計畫期程及經費
二、計畫執行財務規劃
三、自籌及補助經費編列情形
項 目 |
計畫經費明細 單位:新臺幣(元) |
補充說明 (若無可略) |
|
自籌款 |
補助款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 |
(佔總工程款 %) |
(佔總工程款 %) |
|
合計 |
|
|
第六章 預期成果與效益
一、一般性質化效益
二、具體量化效益衡量指標
除務必研提包含促進投資(仟元)、帶動產值(仟元)、減碳量(噸)及創造就業(個)等4項項目外,另應再自行訂定至少2項以上之衡量指標,例如技術升級、新或優化整合方式、新或優化的應用服務、解決問題、節省成本、人才培育、新整合服務開發、新商業模式、投資報酬率及自償率等。
三、其他加值綜效
第七章 永續經營管理維護策略
一、未來營運及維護管理計畫(包含各智慧應用服務營運模式)
二、維護管理單位及經費來源
第八章 附錄
一、其他補充說明事項及佐證資料等
佐證資料提供原則:
1. 場域基本資料類:提案申請單位所提出相關之資料,需註明資料引用來源。
2. 場域已投入之智慧社區發展資源類:計畫申請核准發布(函文)、委外案簽約證明文件、技轉收入與支出經費合約。
3. 場域合作單位意願:住宅社區(同意書、會議紀錄)、廠商及法人單位(合約/MOU)、公部門(合約/MOU/函文)。
4. 現有服務系統數:服務系統實行畫面擷取、線上登入測試報告
5. 服務使用體驗指標類:系統會員數(報表系統)、使用人次數(報表系統)、APP下載數(報表系統)等。
6. 各類具專業認證機構核發文件類型:智慧建築/綠建築標章、專利申請號碼/專利號碼。
7. 其他客觀資料。
二、延續前一年度提案計畫者,請提供各階段執行成果。
附錄四、計畫執行情形表
機關/單位名稱:○○○○○○○○○○
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 截至○○○年○○月底各補助計畫執行情形表
接受本所補助經費依據:○○○年○○月○○日○○○○○○○○○號函核定金額○○○○○○○○元整。 單位:新臺幣元
項次編號 |
縣市別 |
受補助單位名稱 |
場域類別 |
計畫名稱 |
已納入預算或地方議會同意墊付日期 |
核定補助經費(A) |
自籌經費 (若含其他機關單位補(捐)助,請分列) (B) |
計畫總經費 (C=A+B) |
計畫執行進度 |
績 效 衡 量 指 標 |
備註 |
|||||||||
預定發生權責日期 |
實際發生權責日期 (YY/MM/DD) |
預定完成日期 (YY/MM/DD) |
實際完成日期 (YY/MM/DD) |
預訂執行進度(%) |
實際執行進度 (%) |
執行進度差異 (%) |
指標項目 |
預計目標 |
目標達成情形 |
目標達成情形% |
1.最新辦理情形。 2.進度落後原因及改善對策。 3.非屬本計畫之其他相關計畫及經費說明。 4.已完成報本所結案者,請填本所同意日期及文號。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1: |
|
|
|
|
2: |
||||||||||||||||
|
|
|
|
3: |
||||||||||||||||
|
|
|
|
4:同意日期及文號 |
填表說明:1.「核定補助經費」欄所列係指本部核定之補助金額。
2.「自籌經費」欄所列係指申請單位申請時所列之自籌款(含其他單位補(捐)助款)。
3.「計畫執行進度」欄所列係指總計畫之實際執行進度,非為總計畫經費支出進度。
4.「預訂發生權責日期」及「實際發生權責日期」欄所列「權責日期」係指合約簽訂或辦理請購日期。
5.「績效衡量指標」欄所列係指應填寫核定計畫之各績效衡量指標項目及實際辦理情形。
6.「備註」欄所列係指應填列最新辦理情形、進度落後原因及改善對策、非屬本計畫之其他相關計畫及經費說明、及已完成報本所結案者,請填本所同意日期及文號。
業務單位承辦人: 業務單位主管: 機關單位首長或授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