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延續本部智慧綠建築推動方案之成果,及擴大其整體效益,依行政院函復及內政部函發「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核定本工作項目辦理「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
「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係指應用網路、雲端及物聯網等技術,以低碳節能為主軸,並考慮實證場域之特性及使用者需求,在一個共通平台上,整合智慧能源、水資源、社區管理、社區健康與照護、安全防災、及其他智慧生活等,提供客製化之整合性、永續性服務,以創造幸福有感生活。
為辦理本計畫之實證示範場域,故規劃於不同類型之生活場域,包括住宅社區、大專院校校園、科學或工業等園區、偏鄉及離島或其他具潛力場域等,各類場域分組評選,並補助建置創新實證應用服務,期能整合政府與產業界之智慧化服務技術,建立領先全球之安全安心、健康節能與舒適便利的智慧永續生活環境,以達到促進環境永續發展、提升居住環境品質及提升產業競爭力的三贏目標。
本計畫選擇之實證場域以現有使用中之建築群或區域,且具備相關網路等基礎設施者為優先對象,並依據本案規劃之類型,考慮北中南區位、城鄉平衡等問題,進行實證場域選擇。
實證場域評選過程分為兩階段,包括初選與複選,初選評估場域潛力,複選評估建置及營運規劃。初選通過之場域將獲得參加複選之資格,並得提出規劃費補助款申請,原則上每案以200萬元為上限;複選通過之計畫,經核定後進行補助,入選計畫得採分年分階段進行補助,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每案申請計畫總經費45%為原則,並以新臺幣5,000萬元為上限;本計畫辦理社區創新實證示範場域評選及申請補助,整體作業流程如附錄一。以下分別就「實證場域定義」、「申請資格」、「申請、評選及補助程序」、「執行期程」逐項說明如下。
由於本計畫為實證示範性質,所以規劃就不同類型進行實證,以下為各類場域定義:
(一) 住宅社區場域:
1. 供特定人長期或短期住宿之新建或既有建築物(主要係以住宅、集合住宅、宿舍等住宿類建築等為主)。如常見的公寓、別墅社區、住宅大廈、住商大樓等建築物。
2. 場域最少戶數:500戶。
(二) 偏鄉及離島場域
1. 偏鄉場域: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之鄉(鎮、市),或距離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在地七.五公里以上之離島。
2. 離島場域:與台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
(三) 大專院校場域
1. 我國依法設立之公立大專院校。
2. 一學校多校區之學校得以單一場域來申請。
3. 多校得推動聯合申請,須推一主提案學校。
4. 場域最少師生及教職員人數:10,000人。
(四) 園區場域
1. 科學工業園區:由科技部所設立之各科學工業園區。
2. 產業園區、工業區:由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營事業,依據「產業創新條例」所設立或規範者。
3. 其他類型園區:如文化部依法辦理之「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或其他部會類似產業科技園區、加工出口區或國家公園等各類園區。
4. 場域最少從業人員與生活圈人數:5,000人。
(五) 其他場域:其他非屬上述場域種類,但可具體描述出空間範圍與內部特質的場域類型。
1. 其他非屬前述四種場域類型。
2. 場域最少人數:5,000人(含)以上或場域涵蓋面積共一公頃(含)以上。
(一) 一般提案
實證場域須為公有機關(構)所屬或管轄之場域,並由該公有機關(構)提出申請。公有機關(構)包括中央及所屬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鄉(鎮、市)公所、公營事業機構等。鄉(鎮、市)公所之申請提案,應報經縣(市)政府依本須知規定辦理初審後統一彙整提報,否則不予受理。
(二) 跨單位提案
如提案由多個單位聯合申請者,須推舉一單位作為主提案申請單位,並與其他單位簽訂合作協議,協議中表明相互合作關係與場域推動的權責分配。場域申請單位可能合作類型,如:跨校合作、跨鄉鎮合作、跨縣市合作等。
(三) 各類場域申請對象
1. 住宅社區場域:中央及所屬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鄉(鎮、市)公所、公營事業機構等公有住宅社區場域。
2. 偏鄉及離島場域:偏鄉或離島之中央及所屬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鄉(鎮、市)公所、公營事業機構等。
3. 大專院校場域:我國依法設立之公立大專院校、跨校聯盟(須推一主提學校)等。
4. 園區場域:科學園區管理局、產業園區(工業區)、或園區管理局與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等。
5. 其他場域:中央及所屬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鄉(鎮、市)公所、公營事業機構等。
本實證場域評選,將分為兩階段,包括初選與複選。
(一) 辦理初選作業
申請單位應備妥申請資料於發布受理期間內送達本所,本所於要件審查後,由評選小組進行初選評選會議,初選結果經內政部核定,正式函文通知評選結果,初選通過者獲得參加複選資格,並得申請規劃費補助款。詳細流程及注意事項詳附錄二。
(二) 辦理規劃費補助款申請及核撥作業
初選通過之場域申請單位,得向本所申請規劃費補助款,規劃費補助款每案以200萬元為上限。申請單位應向本所提送實證場域建置計畫書,送所核備後,始核撥規劃費補助款。詳細流程及注意事項詳附錄三。
(三) 辦理複選作業
初選通過者應備妥複選資料,於規定期限內送達本所,本所於要件審查後,由評選小組進行複選評選會議,複選通過名單經內政部核定,將正式函文通知評選結果。詳細流程及注意事項詳附錄四。
(四) 辦理建置費補助作業
複選通過者,應提出實證場域建置發包相關設計圖說,經審查同意後,依建置期程分期撥付補助款。補助方式得採分期分年辦理,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每案計畫總經費45%為原則,並以新臺幣5,000萬元為上限。
本計畫各階段預訂執行時程如下(確定時間將另行公布):
(一) 發布評選須知:104年12月中旬。
(二) 受理初選提案:接受初選提案申請,自105年1月11日至1月31日截止。
(三) 初選:書面審查及初選評選會議,105年2月底前完成初選
(四) 受理複選提案:.複選計畫書提送截止日期預定為105年 5月15日、10月30日。
(五) 複選:複選會議預定辦理2次,分別為105年6月底前及12月底前。
(六) 複選通過提案計畫如有修正,須於30天完成內容修正後送所報核。
(七) 建置計畫執行及驗收:依建置計畫之年度及期程辦理。
申請本實證場域初選與複選之提案資料分別準備如下:
申請單位應於初選提案時,檢附初選申請提案表、提案場域概要說明書及相關佐證資料各一份,場域概要說明書以不超過20頁為原則,提案資料說明重點為該場域作為實證計畫之潛力。初選申請提案表、場域概要說明書及初選提案資料格式詳附錄五。
申請單位應於複選提案時,檢附複選申請提案表、實證場域建置計畫書及相關佐證資料各一份,申請單位依據當地特色及使用者需求分析,提出系統建置及後續服務營運計畫內容,實證場域建置建置計畫書包括推動期程、財務規劃、預期營運模式等。複選申請提案表、建置計畫書及複選提案資料格式詳附錄六。
提案申請之場域類型共分住宅社區等五類型,初選提案將依照申請之場域類型分組進行評選。由於智慧化應用實證潛力常因場域類型不同而異,故評選重點、權重也隨不同場域調整。對場域潛力之評估項目,共區分為6大項目,包括:現有基礎環境的完整性、場域永續智慧化需求的必要性、現有永續智慧服務發展狀況、場域後續將投入之資源、場域參與者合作意願與其他場域潛力項目等,各評估項目並再細分子項目評估指標,鑑於考量各類型場域之潛力特性差異,爰調整其權重及評估項目,各場域類別評估指標優先考量重點概述如下。
l 住宅社區場域:永續智慧住宅社區乃是將各種住宅所需之智慧化設備,利用網路系統連結,使其發揮整體性高效率之功能,達到永續經營之服務。因此,此類評分要點為優先考量其現有基礎環境的完整性及場域參與者合作意願兩指標,其次為其他類別指標。
l 偏鄉及離島場域:偏鄉或離島地區資源一般較非偏鄉地區短缺,為了縮短城鄉落差,提供更完善、有效率的智慧化服務。因此,本類評分要點為優先考量其場域永續智慧化需求的必要性,其次為其他類別指標。
l 大專院校場域:智慧校園利用網路系統之連結,透過如智慧交通、節能減碳、安全監控等應用,為使用者提供便捷、有效率及智慧化的校園環境。因此,本類評分要點為優先考量現有基礎環境的完整性及現有永續智慧服務發展狀況兩指標,其次為其他類別指標。
l 園區場域:智慧園區為全面優化建築的空間機能、透過高度精密的整合科技,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務,更賦予園區持續進步的智慧。因此,本類評分要點為優先考量現有永續智慧服務發展狀況及場域後續將投入之資源兩指標,其次為其他類別指標。
l 其他場域:非上述四類場域類型,本類評分要點則優先考量場域永續智慧化需求的必要性及及場域參與者合作意願兩指標,其次為其他類別指標。
因此,五大類型場域之潛力評估類別配分及評估指標細項也因而各有不同,本須知依各類型場域特性考量,各類型場域之潛力評估類別配分比重整理如下:
場域 實證潛力 |
住宅社區 |
偏鄉及離島 |
大專院校 |
園區 |
其他 |
A. 現有基礎環境的完整性 |
34 |
22 |
25 |
26 |
25 |
B. 場域永續智慧化需求的必要性 |
14 |
28 |
12 |
12 |
13 |
C. 現有永續智慧服務發展狀況 |
15 |
10 |
20 |
20 |
15 |
D. 場域後續將投入之資源 |
10 |
15 |
15 |
15 |
15 |
E. 場域參與者合作意願 |
7 |
5 |
8 |
7 |
7 |
F. 其他 |
20 |
20 |
20 |
20 |
25 |
總分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五大類型場域之實證潛力評估類別配分及評估指標細項內容及配分權重詳細說明如自行檢核表(附錄七)。
初選通過之提案單位依需求規劃場域實證應用內容,完成實證場域建置計畫書,並依期限規定向本所送件申請複選。申請單位依據當地特色及使用者需求分析,提出系統建置及後續服務營運計畫內容,包括推動期程、財務規劃、預期營運模式等。
由於複選評選重點原則為各提案計畫所提之需求應用服務之效益評估,及應用系統規劃、推動期程、財務規劃、營運模式可行性評估、績效指標設定等,將由評選小組進行評估項目內容及配分權重討論後,針對複選階段之各實證場域建置計畫書內容、計畫可行性、預算編列合理性及場域經營之財務規劃等進行評比。
一、未依照本須知辦理者,不予受理評審。
二、各申請單位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負責統籌協調與列管工作,俾利聯絡。
三、經審核同意補助,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補助資格:
(一)未依核定內容及期限完工並報驗。
(二)經驗收不合格,且未依指定改善日期辦理完成。
(三)未能切結同意配合辦理示範展示活動,及提供相關改善效益佐證資料,或經本所要求限期履行,屆期仍未履行。
(四)經查使用本所補助款之工程項目有重複申請補助情形(同時向其他機關單位申請者亦包含在內)或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四、受補助單位對本補助款之運用,均應依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其實施內容經執行單位查核發現與核定計畫不符,或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等情事時,除應將該部分之補助經費繳回國庫外,並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公有機關(構)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五、本案聯絡人:
林研究員谷陶、吳專案研究員偉民
聯絡電話:(02)89127890分機316、308
六、本須知另刊載於本所網站:http://www.abri.gov.tw/。
七、本須知未盡事宜,將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規定,另行通知辦理,須知內容以本所網站刊載為準。
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整體作業流程 |
|
作業流程 |
注意事項 |
|
Ø 初選 (詳細作業請詳初選作業流程) 1. 於申請受理期間內,提案申請單位備妥須知規定申請應備資料,送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收件。 2. 經初選評選會議審核後,函復通知初選結果。 3. 初選通過單位於規定期程內向本所提出實證場域建置計畫書,並得向本所申請實證場域規劃費補助(請詳規劃費補助款申請作業流程)。 Ø 複選 (詳細作業請詳複選作業流程) 1. 經複選評選會議審核後,函復通知複選通過結果,通過者可獲得建置經費補助。 Ø 執行實證場域建置計畫 複選通過者應於核准函所定期間內,執行實證場域建置計畫。 Ø 實證場域建置計畫查核 依據計畫書及相關發包設計圖說內容,定期交付工作報告(含計畫執行進度及經費運用情形),並配合本所辦理審查、實地訪查及財務訪查等作業。 Ø 實證場域建置計畫結案 需向本所繳交全程計畫結案報告。
|
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評選初選作業流程 |
|
作業流程 |
注意事項 |
|
Ø 提案申請 1. 於發布受理期間內,申請單位備妥須知規定申請應備資料送本所。 2. 送件前請依附錄五、七自行檢核文件格式及內容,確認申請場域概要說明書及各項應備資料內容符合規定。 Ø 審查文件 1. 由本所進行資格文件及場域概要說明內容性質之要件審查,如未符合規定者得通知實證場域申請單位限期內補件。 2. 逾期未補件者或申請資格經審查不符合者,將取消參選資格不予受理。 Ø 初選評選會議 1. 實證場域提案申請單位備妥計畫簡報資料,出席初選評選會議及進行簡報,並於會議上回復評選小組所提列問題。 2. 初選結果,經內政部核定,正式函文通知評選結果。 3. 初選通過者獲得參加複選資格。
|
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 規劃費補助款申請作業流程 |
|
作業流程 |
注意事項 |
|
Ø 申請規劃費補助款 1. 初選通過單位得依需求向本所提出規劃費補助款申請。
Ø 審查 1. 本所針對實證場域建置規劃經費進行審查,並函復是否同意補助,及其申請規劃費補助款額度。
Ø 完成規劃案 1. 申請規劃費補助款之實證場域單位應向本所提送實證場域建置計畫書,經確認後,始得撥付規劃費補助款。 2. 未完成實證場域建置計畫書送件者,不得申請補助。 3. 規劃費補助款之額度,每案以新臺幣200萬元為上限。
|
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評選複選作業流程 |
|
作業流程 |
注意事項 |
|
Ø 實證場域建置計畫書送件 1. 實證場域申請單位依需求規劃場域實證應用內容,完成實證場域建置計畫書,依期限規定向本所送件申請。 2. 送件前可依附錄六格式,自行檢核確認各項申請應備資料及計畫書內容符合規定。 Ø 複選評選會議 1. 申請單位應依排定時程,向本所辦理之複選評選會議進行簡報,並於會議中回復評選小組所提列之問題。 2. 評選小組針對實證場域建置計畫書內容、計畫可行性、預算編列合理性及場域經營之財務規劃等進行評比。評選結果經內政部核定後,以正式函文通知。 Ø 計畫書修正 1. 複選通過單位應於核准函所定期間內,依評選意見修正計畫書送本所確認,未完成者視同放棄入選資格。 2. 計畫書確認後依序補助並執行計畫,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每案計畫總經費45%為原則,並以新臺幣5,000萬元為上限。 Ø 執行實證場域建置計畫 1. 提送實證場域建置發包相關設計圖說。 2. 執行管考:定期交付工作報告(含計畫執行進度及經費運用情形),並配合辦理執行計畫審查、實地訪查及財務訪查等作業。 3. 經費撥附:依計畫及進度向本所申請補助經費,經審查確認後撥付。 4. 結案作業:須向本所繳交全程計畫結案報告。 |
收件編號(申請單位免填):□初選_____ |
|||||||
一、申請單位基本資料 |
|||||||
單位名稱 及申請人 |
|
聯絡人 |
姓名 |
|
|||
單位地址 |
|
聯絡電話 |
|
||||
傳真號碼 |
|
||||||
實證場域名稱 |
|
行動電話 |
|
||||
場域座落地址 |
|
電子郵件 |
|
||||
場域類型 (請勾選) |
□住宅社區 □偏鄉及離島 □大專院校 □園區 □其他場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場域預期 竣工日期 |
民國_年_月 |
場域人數 |
人
|
場域戶數 場域面積
|
戶 ㎡
|
||
二、申請構想概述(請就初選場域概要提案構想作簡單描述) |
|||||||
|
|||||||
檢核項目: □申請提案表 □初選之場域概要說明書 □佐證資料 |
|||||||
1. 章節架構(為申請單為便於撰寫,請提供章節編目及簡要說明)
第一部分:場域概況與場域基本背景說明(建議最多4頁)
第二部分:實施方式與場域發展需求初步分析
第三部分:提案場域自行檢核表
2. 內容格式
第一部分「場域概況與場域基本背景說明」以及第二部分「實施方式與場域發展需求初步分析」,其內容字體大小為14級字、中文為、英數為Times New Roman、由左至右橫寫、第一部分場域基本背景說明,建議不超過4頁,總頁數不超過20頁。
第三部分:提案場域自行檢核表請參考附錄七
申請單位針對本提案計畫書中的各項客觀指標與發展論述,須提出相關之文件准證依據,以作為評選會議與委員的評分依據:
1. 場域基本資料類:提案申請單位所提出相關之資料,需註明資料引用來源。
2. 場域已投入之智慧社區發展資源類:計畫申請核准發布(函文)、委外案簽約證明文件、技轉收入與支出經費合約。
3. 場域合作單位意願:住宅社區(同意書、會議紀錄)、廠商及法人單位(合約/MOU)、公部門(合約/MOU/函文)。
4. 現有服務系統數:服務系統實行畫面擷取、線上登入測試報告
5. 服務使用體驗指標類:系統會員數(報表系統)、使用人次數(報表系統)、APP下載數(報表系統)等。
6. 各類具專業認證機構核發文件類型:智慧建築/綠建築標章、專利申請號碼/專利號碼。
7. 其他具客觀資料。
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時檢附提案表、提案場域概要說明書及相關佐證資料各一份,場域概要說明畫書以不超過20頁為原則,格式請參考附件,場域概要說明書主要內容如下:
1. 場域概況與基本背景說明
針對欲建置智慧社區場域提供客觀的基本資料(建議最多4頁),舉例如下:
l 涵蓋區域及範圍界定:如總面積、公共設施面積等
l 界定區域之人口特質:如人口數、性別、年齡、職業、教育程度等
l 自然環境相關資料:如地形、氣候、風向、日照、雨量、水文等
l 歷史文化背景:如特殊環境景觀、歷史人文特性、文化觀光資源等
l 社會環境與基礎設施
(1) 土地使用:如建物型態、建物樓層、開放空間等
(2) 交通現況:如車行動線、人行動線、大眾運輸現況等
(3) 公共設施:如學校、市場、公園、停車場等
(4) 公共設備:如供電、供水、排水、電信、瓦斯、網路等
l 其他項目:如市政資源、教育環境資源
2. 實施方式與場域發展需求初步分析
(1) 場域現況描述及需求與應用初步分析
針對場域內的發展現況及未來服務推動方向,進行初步分析,主要之描述重點舉例如下:
l 場域內民眾對智慧社區服務的需求程度、種類等
l 場域內對於落實智慧社區服務的主客觀優勢說明
l 提案申請單位對發展智慧社區場域服務之積極度或列舉實際作為
(2) SWOT分析
申請單位應對於該場域之現況,在未來推動可能之智慧社區相關服務的優勢、劣勢、機會與威脅(SWOT)進行主客觀的分析:
場域的優勢與發展需求分析(SWOT分析) |
|
優勢 (Strength) |
劣勢 (Weakness) |
l
|
l |
機會 (Opportunity) |
威脅 (Threat) |
l
|
l |
(3) 創新服務規劃
針對場域發展需求分析結果,提出未來創新服務規劃方向,進行初步服務內容描述,及服務相對應所需建置相關智慧化系統概要說明。
收件編號(申請單位免填):□複選_____ |
|||||||
一、申請單位基本資料 |
|||||||
單位名稱 及申請人 |
|
聯絡人 |
姓名 |
|
|||
單位地址 |
|
聯絡電話 |
|
||||
傳真號碼 |
|
||||||
實證場域名稱 |
|
行動電話 |
|
||||
場域座落地址 |
|
電子郵件 |
|
||||
場域類型 (請勾選) |
□住宅社區 □偏鄉及離島 □大專院校 □園區 □其他場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場域預期 竣工日期 |
民國_年_月 |
場域人數 |
人
|
場域戶數 場域面積
|
戶 ㎡
|
||
二、申請構想概述(請就複選場域實證建置規劃作簡單描述) |
|||||||
|
|||||||
檢核項目: □申請提案表 □複選之實證場域建置計畫書 □佐證資料 |
|||||||
(二) 複選之實證場域建置計畫書格式
1. 章節架構(為申請單為便於撰寫,請提供章節編目及簡要說明)
第一部分:場域概況與場域基本背景說明
第二部分:場域發展需求應用分析
第三部分:場域應用系統項目規劃及建置期程說明
第四部分:場域經營之財務規劃及營運模式
第五部分:計畫效益及可行性分析
第六部分:自籌以及補助經費預算編列
2. 內容格式
內容字體大小為14級字、中文為、英數為Times New Roman、由左至右橫寫。
1. 場域基本資料類:提案申請單位所提出相關之資料,需註明資料引用來源。
2. 場域已投入之智慧社區發展資源類:計畫申請核准發布(函文)、委外案簽約證明文件、技轉收入與支出經費合約。
3. 場域合作單位意願:住宅社區(同意書、會議紀錄)、廠商及法人單位(合約/MOU)、公部門(合約/MOU/函文)。
4. 現有服務系統數:服務系統實行畫面擷取、線上登入測試報告
5. 服務使用體驗指標類:系統會員數(報表系統)、使用人次數(報表系統)、APP下載數(報表系統)等。
6. 各類具專業認證機構核發文件類型:智慧建築/綠建築標章、專利申請號碼/專利號碼。
7. 其他具客觀資料。
提案場域於初選時須填寫場域自行檢核項目,以評估場域實證潛力。提案單位依據評估項目自行檢核填寫評估內容,權重數值係供參考,評選時依據不同場域特性會有不同配分權重。五類型場域分組評選,其實證潛力評估項目配分及子項目評估指標內容及配分權重詳細說明如下:
(一) 住宅社區場域自行檢核表
(二) 偏鄉及離島場域自行檢核表
項目(配分) |
子項目 |
評估內容 |
權重 |
A. 現有基礎環境的完整性 (22) |
A1.行動裝置普及率 |
計算公式:(行動裝置數量 ÷ 總人口數)× 100% |
4 |
A2. WI-FI涵蓋率 |
計算公式:(WI-FI涵蓋範圍÷ 場域面積)× 100% |
4 |
|
A3.行動寬頻上網普及率(3G、4G) |
此數據代表平均每人擁有的行動寬頻帳號數計算公式:(行動寬頻帳號數(包括開通數據服務之3G、4G門號數) ÷ 總人口數)× 100% |
4 |
|
A4.場域監視系統的覆蓋率及連網率 |
計算公式:(設置鏡頭數 ÷ 場域面積)× 100% |
3 |
|
A5.家戶固網滲透率 |
計算公式:(固網上網家戶數 ÷ 總家戶數)× 100% |
5 |
|
A6.電視數位化的普及率 |
計算公式:(數位機上盒戶數量 ÷有線電視總收視戶)× 100% |
3 |
|
B. 場域永續智慧化需求的必要性 (28) |
B1.現有場域中急待改善之低碳永續議題數量 |
1.
列舉場域中由推動低碳永續社區應用可解決的場域問題(件數) |
10 |
B2.現有場域中急待改善之智慧化議題數量 |
1.
列舉場域中由智慧社區服務的推動可解決的場域問題(件數) |
18 |
|
C. 現有永續智慧服務發展狀況 (10) |
C1.現正推動之智慧服務相關建設計畫 |
目前執行中之智慧服務相關建設計畫(含政府補助計畫、廠商合作計畫、自行投資計畫等)的總經費、案件數、完成度 |
4 |
C2.場域中已具備之智慧服務相關之基礎設施(如智慧站牌、電子看板、智慧電表等) |
列舉場域中可開放給未來智慧社區服務使用的相關智慧設施及建設的項目與數量(設備數總和) |
3 |
|
C3.現有智慧化服務項目 |
1.
列舉場域中現有已上線的智慧社區服務系統(項) 4. 整體營運規模(如年營收) |
3 |
|
D. 場域後續將投入之資源 (15) |
D1. 105~108年度,場域中預計推動智慧服務和基礎建設之規模及經費總額 |
1. 預計投入智慧服務之規模與預算,項目如: 交通服務、綠能服務、健康醫療、觀光休閒、食安團膳等。 2. 預計投入基礎建設之規模與預算,項目如: 資通訊建設、交通建設等 |
10 |
D2.未來潛在服務營運商之合作進度 |
1.
是否已取得潛在服務營運商(廠商或法人)的合作同意書或契約 |
5 |
|
E.場域參與者合作意願 (5) |
E1.場域中使用者之參與意願 |
場域管有單位是否有效掌握場域中服務使用者的參與意願(如溝通會之會議紀錄等文件) |
5 |
F.其他加分項目 (20) |
F1.由場域自行規劃提出具體優勢項目(如地方特色、人民有感等) |
針對無法在上述問題中展現的場域優勢,各別提出論述,可能的論述重點如下: |
20 |
(三) 大專院校場域自行檢核表
項目(配分) |
子項目 |
評估內容 |
權重 |
A. 現有基礎環境的完整性 (25) |
A1.行動裝置普及率 |
計算公式:(行動裝置數量 ÷ 總師生及教職員數)× 100% |
5 |
A2. WI-FI 涵蓋率 |
計算公式:(WI-FI涵蓋範圍÷ 場域面積)× 100% |
5 |
|
A3.行動寬頻上網普及率(3G、4G) |
此數據代表平均每人擁有的行動寬頻帳號數計算公式:(行動寬頻帳號數(開通3G、4G數據服務之人口數) ÷ 總師生及教職員數)× 100% |
5 |
|
A4.場域監視系統的覆蓋率及連網率 |
計算公式:(設置鏡頭數 ÷ 場域面積)× 100% |
5 |
|
A5.教材資訊化應用比例 |
計算公式:(具教材資訊化之課程學分數 ÷ 全校總學分數) x 100% |
5 |
|
B. 場域永續智慧化需求的必要性 (12) |
B1.現有場域中急待改善之低碳永續議題數量 |
1.
列舉場域中由推動低碳永續社區應用可解決的場域問題(件數) |
4 |
B2.現有場域中急待改善之智慧化議題數量 |
1.
列舉場域中由智慧社區服務的推動可解決的場域問題(件數) |
8 |
|
C. 現有永續智慧服務發展狀況 (20) |
C1.現正推動之智慧服務相關建設計畫 |
目前執行中之智慧服務相關建設計畫(含政府補助計畫、廠商合作計畫、自行投資計畫等)的總經費、案件數、完成度 |
3 |
C2.場域中已具備之智慧服務相關之基礎設施(如智慧站牌、電子看板、智慧電表等) |
列舉場域中可開放給未來智慧校區服務使用的相關智慧設施及建設的項目與數量(設備數總和) |
2 |
|
C3.現有智慧化服務項目 |
1.
列舉場域中現有已上線的智慧校區服務系統(項) 4. 整體營運規模(如年營收) |
7 |
|
C4.已取得智慧建築 / 綠建築標章之數量 |
場域中已取得智慧建築 / 綠建築標章的建築比率(取得比率大於50%者為2分;取得比率大於25%且小於50%者為1分) |
2 |
|
C5.是否具備低碳節能措施 |
場域中已建置有智慧控制(如中央監控系統、變風量空調系統、全熱外氣控制、照明開關控制等)/能源管理系統(如具備量測、統計、紀錄、查詢、報表、警報及通知等功能)/ 低碳節能設備(設施)的建築物比率(建置比率大於50%者為2分;建置比率大於25%且小於50%者為1分) |
2 |
|
C6.智慧校區服務之相關研發成果 |
1. 專利案件總數(含已取得及審查中) 2. 技術移轉實績(技術數量)(五年內) |
4 |
|
D. 場域後續將投入之資源 (15) |
D1. 105~108年度,場域中預計推動智慧服務和基礎建設之規模及經費總額 |
1. 預計投入智慧服務之規模與預算,項目如: 交通服務、綠能服務、健康醫療、觀光休閒、食安團膳等。 2. 預計投入基礎建設之規模與預算,項目如: 資通訊建設、交通建設等 |
10 |
D2.未來潛在服務營運商之合作進度 |
1.
是否已取得潛在服務營運商(廠商或法人)的合作同意書或契約 |
5 |
|
E. 場域參與者合作意願 (8) |
E1.產學研合作、跨單位合作等相關產業鏈之整合狀況 |
1.
是否已與相關服務單位或廠商建立合作關係(如契約或MOU數量) |
8 |
F. 其他加分項目 (20) |
F1.由場域自行規劃提出具體優勢項目(如學校特色、師生及教職員與民眾有感等) |
針對無法在上述問題中展現的場域優勢,各別提出論述,可能的論述重點如下: |
20 |
(四) 園區場域自行檢核表
項目(配分) |
子項目 |
評估內容 |
權重 |
A. 現有基礎環境的完整性 (26) |
A1.行動裝置普及率 |
計算公式:(行動裝置數量 ÷ 總從業人口數)× 100% |
6 |
A2. WI-FI 涵蓋率 |
計算公式:(WI-FI涵蓋範圍÷ 場域面積)× 100% |
7 |
|
A3.行動寬頻上網普及率(3G、4G) |
此數據代表平均每人擁有的行動寬頻帳號數計算公式:(行動寬頻帳號數(包括開通數據服務之3G、4G門號數) ÷ 總從業人口數)× 100% |
6 |
|
A4.場域監視系統的覆蓋率及連網率 |
計算公式:(設置鏡頭數 ÷ 場域面積)× 100% |
7 |
|
B. 場域永續智慧化需求的必要性 (12) |
B1.現有場域中急待改善之低碳永續議題數量 |
1.
列舉場域中由推動低碳永續社區應用可解決的場域問題(件數) |
4 |
B2.現有場域中急待改善之智慧化議題數量 |
1.
列舉場域中由智慧社區服務的推動可解決的場域問題(件數) |
8 |
|
C. 現有永續智慧服務發展狀況 (20) |
C1.現正推動之智慧服務相關建設計畫
|
目前執行中之智慧服務相關建設計畫(含政府補助計畫、廠商合作計畫、自行投資計畫等)的總經費、案件數、完成度 |
4 |
C2.場域中已具備之智慧服務相關之基礎設施(如智慧站牌、電子看板、智慧電表等) |
列舉場域中可開放給未來智慧園區服務使用的相關智慧設施及建設的項目與數量(設備數總和) |
2 |
|
C3.現有智慧化服務項目 |
1.
列舉場域中現有已上線的智慧園區服務系統(項) 4. 整體營運規模(如年營收) |
8 |
|
C4.已取得智慧建築 / 綠建築標章之數量 |
場域中已取得智慧建築 / 綠建築標章的建築、公司、機構比率 (取得比率大於50%者為2分;取得比率大於25%且小於50%者為1分) |
2 |
|
C5.是否具備低碳節能措施 |
場域中已建置有智慧控制(如中央監控系統、變風量空調系統、全熱外氣控制、照明開關控制等)/能源管理系統(如具備量測、統計、紀錄、查詢、報表、警報及通知等功能)/ 低碳節能設備(設施)的建築物的比率(建置比率大於50%者為2分;建置比率大於25%且小於50%者為1分) |
2 |
|
C6.智慧服務相關產業之家數及產品產值 |
場域內智慧服務相關產業家數統計及產品產值統計數 |
2 |
|
D. 場域後續將投入之資源 (15) |
D1. 105~108年度,場域中預計推動智慧服務和基礎建設之規模及經費總額 |
1. 預計投入智慧服務之規模與預算,項目如: 交通服務、綠能服務、健康醫療、觀光休閒、食安團膳等。 2. 預計投入基礎建設之規模與預算,項目如: 資通訊建設、交通建設等 |
10 |
D2.未來潛在服務營運商之合作進度 |
1.
是否已取得潛在服務營運商(廠商或法人)的合作同意書或契約 |
5 |
|
E. 場域參與者合作意願 (7) |
E1.產學研合作、跨單位合作等相關產業鏈之整合狀況 |
1.
是否已與相關服務單位或廠商建立合作關係(如契約或MOU數量) |
4 |
E2.場域中使用者之參與意願 |
場域管有單位是否有效掌握場域中服務使用者的參與意願(如既有之同意書書、溝通會之會議紀錄等文件) |
3 |
|
F. 其他加分項目 (20) |
由場域自行規劃提出具體優勢項目(如園區特色、從業者有感等) |
針對無法在上述問題中展現的場域優勢,各別提出論述,可能的論述重點如下: |
20 |
(五) 其他場域自行檢核表
項目(配分) |
子項目 |
評估內容 |
權重 |
A. 現有基礎環境的完整性 (25) |
A1.行動裝置普及率 |
計算公式:(行動裝置數量 ÷ 總人口數)× 100% |
5 |
A2. WI-FI 涵蓋率 |
計算公式:(WI-FI涵蓋範圍÷ 場域面積)× 100% |
5 |
|
A3.行動寬頻上網普及率(3G、4G) |
此數據代表平均每人擁有的行動寬頻帳號數計算公式:(行動寬頻帳號數(包括開通數據服務之3G、4G門號數) ÷ 總人口數)× 100% |
5 |
|
A4.場域監視系統的覆蓋率及連網率 |
計算公式:(設置鏡頭數 ÷ 場域面積)× 100% |
5 |
|
A5.家戶固網滲透率 |
計算公式:(固網上網家戶數 ÷ 總家戶數)× 100% |
5 |
|
B. 場域永續智慧化需求的必要性 (13) |
B1.現有場域中急待改善之低碳永續議題數量 |
1.
列舉場域中由推動低碳永續社區應用可解決的場域問題(件數) |
4 |
B2.現有場域中急待改善之智慧化議題數量 |
1.
列舉場域中由智慧社區服務的推動可解決的場域問題(件數) |
9 |
|
C. 現有永續智慧服務發展狀況 (15) |
C1.現正推動之智慧服務相關建設計畫 |
目前執行中之智慧服務相關建設計畫(含政府補助計畫、廠商合作計畫、自行投資計畫等)的總經費、案件數、完成度 |
5 |
C2.場域中已具備之智慧服務相關之基礎設施(如智慧站牌、電子看板、智慧電表等) |
列舉場域中可開放給未來智慧社區服務使用的相關智慧設施及建設的項目與數量(設備數總和) |
5 |
|
C3.現有智慧化服務項目 |
1.
列舉場域中現有已上線的智慧社區服務系統(項) 4. 整體營運規模(如年營收) |
5 |
|
D. 場域後續將投入之資源 (15) |
D1. 105~108年度,場域中預計推動智慧服務和基礎建設之規模及經費總額 |
1. 預計投入智慧服務之規模與預算,項目如: 交通服務、綠能服務、健康醫療、觀光休閒、食安團膳等。 2. 預計投入基礎建設之規模與預算,項目如: 資通訊建設、交通建設等 |
10 |
D2.未來潛在服務營運商之合作進度 |
1.
是否已取得潛在服務營運商(廠商或法人)的合作同意書或契約 |
5 |
|
E. 場域參與者合作意願 (7) |
E1.產學研合作、跨單位合作等相關產業鏈之整合狀況 |
1.
是否已與相關服務單位或廠商建立合作關係(如契約或MOU數量) |
4 |
E2.場域中使用者之參與意願 |
場域管有單位是否有效掌握場域中服務使用者的參與意願(如既有之同意書書、溝通會會議紀錄等文件) |
3 |
|
F. 其他加分項目 (25) |
F1.由場域自行規劃提出具體優勢項目(如地方特色、人民有感等) |
針對無法在上述問題中展現的場域優勢,各別提出論述,可能的論述重點如下: |
25 |
依據內政部對於偏遠地區定義: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之鄉(鎮、市),或距離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在地7.5公里以上之離島。
依據內政部之離島定義:與台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