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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須依NCC「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規定,設置引進設施、配線箱(室)、主幹配線系統、工作區配線系統。 | ||
2 | 建築物佈線之引進設施及其線纜、電信室(或總箱)、電信室總配線架(或總箱端子對數)之設計容量應依引進電纜對數和配線對數設計、主幹系統幹纜設計與器材、主幹備用路由、水平系統線纜設計與器材、配線服務區 (每一服務區至多990平方公尺)、每一工作區配置RJ45插座兩組作為資訊與電話插座等設計方式,至少符合法定規範(EL-3600)或相關領域公認標準之建議方式。 | ||
3 | 建築物之配線依 EL-3600-8 第8. 4.2節建議,進行數據主幹配線設計,並依建築特性,採用EL-3600-8 第8.4.2.1節UTP/SCTP電纜設計,於電信室/總配線箱直接佈放至各樓層各區分所有權區域,佈放至每一區分所有權區域之數據主幹線纜,至少設計2條4對UTP/SCTP電纜。 | ||
4 | 建築物須建置完成光纜到配線箱,並依建築特性,採用EL-3600-8 第8.4.2.2節各式光纜設計規範之適合方式設計。建築物設置寬頻接取網路,對外洽服務業者完成光纜引進至電信室,至少佈放2心光纜至配線箱。整體建築光纜引進部分,應於洽辦時洽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確認光纜引進管數、管徑及相關引進光纜事宜。 | ||
5 | 建築物於共用區域設置區域網路,依需求配置資訊室/箱/櫃,並以UTP/SCTP佈放至共用區域資訊插座。 | ||
1 | 建築物應設置足夠之寬頻電路以接取廣域網路。 | ||
2 | 建築物電話交換系統應採用數位式(含IP)處理,並具公眾電話網路連線通話功能,且同時具備對內及對外之連接介面;另應設置不斷電設備,以利停電後仍能提供一定時間之電話交換功能。 | ||
3 | 建築物內各行動通信系統應具完整而嚴密的電波涵蓋,採用室內天線系統、微基地台等輔助涵蓋設施(含共構),讓建築物內(含地下室、電梯間等)達到2家以上行動通信業者行動通信無死角功能。 | ||
4 | 建築物應適量配置資訊插座及電話插座,同時預留適當的擴充容量,並在適當公共空間配置適量無線區域網路;此外,應設置具中文圖形化介面操作功能之網路管理系統,及適當的資訊安全保障設備。 | ||
5 | 建築物應能同時看到對方通話人員的容貌及自己方面所傳送出去的影像內容等訊息,並可同時讓兩方或多方人員都可以影像、聲音、文字及圖形等方式溝通。建築物應具公共廣播,除可作為平時與緊急廣播使用外,同時可作為背景音樂播放使用,並具控制不同區域別播放與否之功能。 | ||
6 | 建築物應在適當地點裝置公共電視天線或衛星直播電視天線,該地區如有有線電視系統則可接有線電視系統來加以放大分配至建築物各區域。 | ||
7 | 建築物之適當公共空間應設置明顯之資訊顯示設備,平時可顯示各種固定或動態訊息或影音等多媒體畫面等,緊急狀況時更可顯示相關緊急訊息。 | ||
1 | 建築物共用區域之各電氣設備系統應留設監視與控制介面,其中應包含電力、空調、照明、衛生給排水、通風換氣、電梯、門禁、保全、對講、消防、停車管理及監視等系統均應留設監控介面。 | ||
2 | 建築物應設置採Web化管理平台之中央監控系統,而共用區域各電氣設備系統應納入中央監控;此外,監控點數應符合監視與控制比例原則,並具應具有中央監控各機電監控介面圖等。 | ||
3 | 建築物中央監控系統應包含能源管理、管理權限、網路資安、電力與系統備援機能、資料保存要求、電力項目監控、空調項目監控、照明項目監控、消防項目監控、保全項目監控、通風換氣項目監控、衛生給排水項目監控、室內環境空氣品質項目監控、電梯項目監控等功能 | ||
4 | 建築物共用區域與專用區域之緊急求救系統、對講系統、保全系統、消防系統等均需具與管理中心(警衛室)通訊功能。 | ||
5 | 建築物之中央監控系統、影像監控系統、門禁監控系統、及設施管理系統等,均應採Web化管理平台,具TCP IP轉換平台功能。 | ||
6 | 建築物應設置如防災中心/管理中心/中央監控室/警衛室等弱電系統管理空間。 | ||
1 | 建築物應設置設施管理的整合作業系統,並具資訊收集、紀錄、儲存及傳輸的決策支援系統功能;此外,應達到各項設施設備的機能運作具備智慧化自主性的作業管理(e化整合)功能。 | ||
2 | 建築物資產管理除應訂定有資產、產權(房產)、租賃等管理制度外,並應訂定設施使用動態管理及各項設施設備使用管理規範與管理規約。 | ||
3 | 建築物效能管理應進行預期使用機能需求評估與規劃,且應訂定品質管理制度(如ISO、SOP)及管理績效評估標準(KPI)。 | ||
4 | 建築物設備維護組織管理應具管理組織型態與編制、符合法令規範配置之專業或證照人員、訂定專業協約廠商的管理制度及設施管理之人事管理制度。 | ||
5 | 建築物設備維護維運管理應訂定年度設備管理維護計畫(含預算)、各項設施設備管理維護規範、危機處理與緊急事故應變計畫、及長期修繕計畫(含預算)。 | ||
1 | 建築物應設置防災中心或中央監控室,且於防災中心(或中央監控室)內設置系統主機、監控主機、火警廣播設備控制裝置及消防專用通信設備等。(基本性基準檢核項目) | ||
2 | 建築物防火系統應具能檢測火警自動探測設備之警報正確性,及對火警自動探測設備提供可靠的監測數據和警報資訊等功能。(基本性基準檢核項目) | ||
3 | 建築物應於重要之出入口及區域設置防盜自動警報設備,並安裝磁磺、熱感應或微波等各種類型防盜警報設備。(基本性基準檢核項目) | ||
4 | 建築物應設置人車自動監視設備,並具能依據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之需要,對主要公共活動場所、通道以及重要區域能進行有效監視並錄影記錄。(基本性基準檢核項目) | ||
5 | 建築物應於建築物昇降機、直通樓梯等處設置緊急求救按鈕或可對外聯繫之緊急電話,或將對講設備兼用緊急求救裝置。(基本性基準檢核項目)(每一直通樓梯應至少每3層樓設置一個緊急求救按鈕,地下室部分則應至少於每層樓之各角落及電梯、樓梯間附近裝設緊急求救按鈕) | ||
6 | N/A | ||
7 | 建築物防火系統應可顯示火災處所相關室內位址,並具能顯示火警區域或火警點的狀態信號及其平面位置,以及建築物各區域或樓層設置識別火警位置的聲光顯示裝置等功能。 | ||
8 | 建築物防火系統應具故障之自動回報及記錄系統,並具系統平時與各子系統動作迴路自動檢測並記錄其檢查結果,故障時即發出信號警報等功能。 | ||
9 | 建築物防火系統應可自動啟動滅火設備及防止火災擴大,並具能顯示所有消防設備之狀態、能擔負整體滅火的聯絡與調度、能監控排煙設備、能監控防火門及防火鐵捲門等功能。 | ||
10 | 建築物防火系統應設置避難方向指示燈,且具火災發生時,系統能以自動或手動方式控制昇降機依次迫降於避難層,並使一般昇降機停止運轉,而緊急昇降機待命等功能。 | ||
11 | N/A | ||
12 | 建築物應於地下或低窪地區設置淹水偵測設備、及於地下室或低窪地區依據該區域之災害潛勢分析,設置抽排水設施等功能。 | ||
13 | 建築物防盜系統應具能顯示警報位置和相關警報資訊,並能紀錄及提供連動控制所需之介面信號、能按照時間或位置之需求,限制防盜警報設備之解除或設定、以及能對自動防盜警報設備之運轉狀態和信號傳輸線路進行檢測,並及時發出故障警報和指示故障位置等功能。 | ||
14 | 建築物人車自動監視設備,其監視畫面應能任意組合,可自動或手動切換畫面,且畫面上應有攝影機編號、位置、錄影時間等相關資訊、能與防盜報警系統、門禁管制系統連動;並可根據需要,手動/自動把現場畫面切換到指定的監視器上顯示,並自動錄影、以及能對重要區域和設施的特殊位置進行長時間的錄影等功能。 | ||
15 | 建築物應設置影音對講設備,並具能讓使用者進行遠端遙控開啟或關閉大樓入口大門的控制裝置、能提供住戶或使用者向中央監控室直接報警等功能。 | ||
16 | 建築物應設置自動門禁管制設備,並具能依據建築物公共安全防範管理之需要,在通行門、出入口通道、昇降機等位置設門禁管制設備、能對門禁管制區域的範圍、通行對象以及通行時間進行即時控制或設定程序式控制、能與消防系統連動,在發生火災時能即時啟動消防通道和安全門、能對於重要門禁區域能與監視系統連動以錄製現場聲音及現場影像畫面等功能。 | ||
17 | 建築物應設置停車管理設備,並具汽車停車場進出口及停車場內通道的行車信號指示、車位狀態顯示、及汽車停車場出入口柵欄門自動控制等功能。 | ||
18 | 建築物應設置致命有害氣體之偵測設備或措施(如一氧化碳、瓦斯等),並具能偵測各種對人體有害氣體如瓦斯、一氧化碳等氣體,並發出警報或引導疏散、設置排除或稀釋有害氣體之裝置或空間設計等功能。 | ||
19 | N/A | ||
20 | 建築物設置之緊急求救系統應能顯示求救訊號之樓層或位置等功能。 | ||
1 | 「建築物應在適當共用區域位置設置溫度及濕度偵測裝置」,因為基本性基準檢核項目,故必須留設。 | ||
1 | 建築物應設置能源監視系統,並應具有對共用區域之空調或動力或照明等設備進行能源監視功能(如中央監控室裝設有可分別監視照明或空調或動力能源使用之數位電錶等)。(基本性基準檢核項目) | ||
2 | 建築物應設置能源管理系統,並應具有對共用區域之空調或動力或照明等設備進行能源監控或需量用電管理功能(如建築物之共用區域及戶外照明可透過網路遠端啟、閉與排程設定等)。 | ||
3 | 建築物之冰水主機或冷氣機等空調設備應符合能源局之標準或具有各國節能標章認證(如在共用區域/防災中心/中央監控室/管理室/會議室等空間中設置高EER冷氣機等,本項若無留設冰水主機或冷氣機等空調設備,經切結後可免予評估)。 | ||
4 | 建築物之螢光燈管或燈具等照明設備應符合經濟部能源局之標準或具有各國節能標章認證(如在共用區域設置符合經濟部節能標章之T5燈管及燈具等)。 | ||
5 | 建築物之泵、電梯等動力設備應具有高效率設備的說明資料(如設置有符合CNS標準之高效率馬達等)。 | ||
6 | 建築物之空調設備應具設置全熱交換器、變冷媒量、熱回收等節能措施(如採空調與風扇並用、使用變冷媒量(VRV)變頻冷氣、裝設全熱交換器等,本項若無留設冰水主機或冷氣機等空調設備,經切結後可免予評估)。 | ||
7 | 建築物之照明設備應具晝光利用、初期照度調整等節能措施(如共用區域之入口門廳設置感應與具調光之燈具、電梯梯廳/廁所/樓梯間等空間設置紅外線點滅裝置等)。 | ||
8 | 建築物之動力設備應具有諧波管理之變頻功能等節能措施(如電梯馬達具變頻功能等)。 | ||
9 | 建築物具產生電力或熱能等替代能源方式(如採用太陽能板之再生能源,本項為鼓勵性項目可免留設)。 | ||
1 |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須依NCC「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規定,設置引進設施、配線箱(室)、主幹配線系統、工作區配線系統。 | ||
2 | 建築物佈線之引進設施及其線纜、電信室(或總箱)、電信室總配線架(或總箱端子對數)之設計容量應依引進電纜對數和配線對數設計、主幹系統幹纜設計與器材、主幹備用路由、水平系統線纜設計與器材、配線服務區 (每一服務區至多990平方公尺)、每一工作區配置RJ45插座兩組作為資訊與電話插座等設計方式,至少符合法定規範(EL-3600)或相關領域公認標準之建議方式。 | ||
3 | 建築物之配線依 EL-3600-8 第8. 4.2節建議,進行數據主幹配線設計,並依建築特性,採用EL-3600-8 第8.4.2.1節UTP/SCTP電纜設計,於電信室/總配線箱直接佈放至各樓層各區分所有權區域,佈放至每一區分所有權區域之數據主幹線纜,至少設計2條4對UTP/SCTP電纜。 | ||
4 | 建築物須建置完成光纜到配線箱,並依建築特性,採用EL-3600-8 第8.4.2.2節各式光纜設計規範之適合方式設計。建築物設置寬頻接取網路,對外洽服務業者完成光纜引進至電信室,至少佈放2心光纜至配線箱。整體建築光纜引進部分,應於洽辦時洽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確認光纜引進管數、管徑及相關引進光纜事宜。 | ||
5 | 建築物於共用區域設置區域網路,依需求配置資訊室/箱/櫃,並以UTP/SCTP佈放至共用區域資訊插座。 | ||
1 | 建築物應設置足夠之寬頻電路以接取廣域網路。 | ||
2 | 建築物電話交換系統應採用數位式(含IP)處理,並具公眾電話網路連線通話功能,且同時具備對內及對外之連接介面;另應設置不斷電設備,以利停電後仍能提供一定時間之電話交換功能。 | ||
3 | 建築物內各行動通信系統應具完整而嚴密的電波涵蓋,採用室內天線系統、微基地台等輔助涵蓋設施(含共構),讓建築物內(含地下室、電梯間等)達到2家以上行動通信業者行動通信無死角功能。 | ||
4 | 建築物應適量配置資訊插座及電話插座,同時預留適當的擴充容量,並在適當公共空間配置適量無線區域網路;此外,應設置具中文圖形化介面操作功能之網路管理系統,及適當的資訊安全保障設備。 | ||
5 | 建築物應能同時看到對方通話人員的容貌及自己方面所傳送出去的影像內容等訊息,並可同時讓兩方或多方人員都可以影像、聲音、文字及圖形等方式溝通。建築物應具公共廣播,除可作為平時與緊急廣播使用外,同時可作為背景音樂播放使用,並具控制不同區域別播放與否之功能。 | ||
6 | 建築物應在適當地點裝置公共電視天線或衛星直播電視天線,該地區如有有線電視系統則可接有線電視系統來加以放大分配至建築物各區域。 | ||
7 | 建築物之適當公共空間應設置明顯之資訊顯示設備,平時可顯示各種固定或動態訊息或影音等多媒體畫面等,緊急狀況時更可顯示相關緊急訊息。 | ||
1 | 建築物共用區域之各電氣設備系統應留設監視與控制介面,其中應包含電力、空調、照明、衛生給排水、通風換氣、電梯、門禁、保全、對講、消防、停車管理及監視等系統均應留設監控介面。 | ||
2 | 建築物應設置採Web化管理平台之中央監控系統,而共用區域各電氣設備系統應納入中央監控;此外,監控點數應符合監視與控制比例原則,並具應具有中央監控各機電監控介面圖等。 | ||
3 | 建築物中央監控系統應包含能源管理、管理權限、網路資安、電力與系統備援機能、資料保存要求、電力項目監控、空調項目監控、照明項目監控、消防項目監控、保全項目監控、通風換氣項目監控、衛生給排水項目監控、室內環境空氣品質項目監控、電梯項目監控等功能 | ||
4 | 建築物共用區域與專用區域之緊急求救系統、對講系統、保全系統、消防系統等均需具與管理中心(警衛室)通訊功能。 | ||
5 | 建築物之中央監控系統、影像監控系統、門禁監控系統、及設施管理系統等,均應採Web化管理平台,具TCP IP轉換平台功能。 | ||
6 | 建築物應設置如防災中心/管理中心/中央監控室/警衛室等弱電系統管理空間。 | ||
1 | 建築物應設置設施管理的整合作業系統,並具資訊收集、紀錄、儲存及傳輸的決策支援系統功能;此外,應達到各項設施設備的機能運作具備智慧化自主性的作業管理(e化整合)功能。 | ||
2 | 建築物資產管理除應訂定有資產、產權(房產)、租賃等管理制度外,並應訂定設施使用動態管理及各項設施設備使用管理規範與管理規約。 | ||
3 | 建築物效能管理應進行預期使用機能需求評估與規劃,且應訂定品質管理制度(如ISO、SOP)及管理績效評估標準(KPI)。 | ||
4 | 建築物設備維護組織管理應具管理組織型態與編制、符合法令規範配置之專業或證照人員、訂定專業協約廠商的管理制度及設施管理之人事管理制度。 | ||
5 | 建築物設備維護維運管理應訂定年度設備管理維護計畫(含預算)、各項設施設備管理維護規範、危機處理與緊急事故應變計畫、及長期修繕計畫(含預算)。 | ||
1 | 建築物應設置防災中心或中央監控室,且於防災中心(或中央監控室)內設置系統主機、監控主機、火警廣播設備控制裝置及消防專用通信設備等。(基本性基準檢核項目) | ||
2 | 建築物防火系統應具能檢測火警自動探測設備之警報正確性,及對火警自動探測設備提供可靠的監測數據和警報資訊等功能。(基本性基準檢核項目) | ||
3 | 建築物應於重要之出入口及區域設置防盜自動警報設備,並安裝磁磺、熱感應或微波等各種類型防盜警報設備。(基本性基準檢核項目) | ||
4 | 建築物應設置人車自動監視設備,並具能依據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之需要,對主要公共活動場所、通道以及重要區域能進行有效監視並錄影記錄。(基本性基準檢核項目) | ||
5 | 建築物應於建築物昇降機、直通樓梯等處設置緊急求救按鈕或可對外聯繫之緊急電話,或將對講設備兼用緊急求救裝置。(基本性基準檢核項目)(每一直通樓梯應至少每3層樓設置一個緊急求救按鈕,地下室部分則應至少於每層樓之各角落及電梯、樓梯間附近裝設緊急求救按鈕) | ||
6 | N/A | ||
7 | 建築物防火系統應可顯示火災處所相關室內位址,並具能顯示火警區域或火警點的狀態信號及其平面位置,以及建築物各區域或樓層設置識別火警位置的聲光顯示裝置等功能。 | ||
8 | 建築物防火系統應具故障之自動回報及記錄系統,並具系統平時與各子系統動作迴路自動檢測並記錄其檢查結果,故障時即發出信號警報等功能。 | ||
9 | 建築物防火系統應可自動啟動滅火設備及防止火災擴大,並具能顯示所有消防設備之狀態、能擔負整體滅火的聯絡與調度、能監控排煙設備、能監控防火門及防火鐵捲門等功能。 | ||
10 | 建築物防火系統應設置避難方向指示燈,且具火災發生時,系統能以自動或手動方式控制昇降機依次迫降於避難層,並使一般昇降機停止運轉,而緊急昇降機待命等功能。 | ||
11 | N/A | ||
12 | 建築物應於地下或低窪地區設置淹水偵測設備、及於地下室或低窪地區依據該區域之災害潛勢分析,設置抽排水設施等功能。 | ||
13 | 建築物防盜系統應具能顯示警報位置和相關警報資訊,並能紀錄及提供連動控制所需之介面信號、能按照時間或位置之需求,限制防盜警報設備之解除或設定、以及能對自動防盜警報設備之運轉狀態和信號傳輸線路進行檢測,並及時發出故障警報和指示故障位置等功能。 | ||
14 | 建築物人車自動監視設備,其監視畫面應能任意組合,可自動或手動切換畫面,且畫面上應有攝影機編號、位置、錄影時間等相關資訊、能與防盜報警系統、門禁管制系統連動;並可根據需要,手動/自動把現場畫面切換到指定的監視器上顯示,並自動錄影、以及能對重要區域和設施的特殊位置進行長時間的錄影等功能。 | ||
15 | N/A | ||
16 | 建築物應設置自動門禁管制設備,並具能依據建築物公共安全防範管理之需要,在通行門、出入口通道、昇降機等位置設門禁管制設備、能對門禁管制區域的範圍、通行對象以及通行時間進行即時控制或設定程序式控制、能與消防系統連動,在發生火災時能即時啟動消防通道和安全門、能對於重要門禁區域能與監視系統連動以錄製現場聲音及現場影像畫面等功能。 | ||
17 | 建築物應設置停車管理設備,並具汽車停車場進出口及停車場內通道的行車信號指示、車位狀態顯示、及汽車停車場出入口柵欄門自動控制等功能。 | ||
18 | 建築物應設置致命有害氣體之偵測設備或措施(如一氧化碳、瓦斯等),並具能偵測各種對人體有害氣體如瓦斯、一氧化碳等氣體,並發出警報或引導疏散、設置排除或稀釋有害氣體之裝置或空間設計等功能。 | ||
19 | N/A | ||
20 | 建築物設置之緊急求救系統應能顯示求救訊號之樓層或位置等功能。 | ||
1 | 「建築物應在適當共用區域位置設置溫度及濕度偵測裝置」,因為基本性基準檢核項目,故必須留設。 | ||
1 | 建築物應設置能源監視系統,並應具有對共用區域之空調或動力或照明等設備進行能源監視功能(如中央監控室裝設有可分別監視照明或空調或動力能源使用之數位電錶等)。(基本性基準檢核項目) | ||
2 | 建築物應設置能源管理系統,並應具有對共用區域之空調或動力或照明等設備進行能源監控或需量用電管理功能(如建築物之共用區域及戶外照明可透過網路遠端啟、閉與排程設定等)。 | ||
3 | 建築物之冰水主機或冷氣機等空調設備應符合能源局之標準或具有各國節能標章認證(如在共用區域/防災中心/中央監控室/管理室/會議室等空間中設置高EER冷氣機等,本項若無留設冰水主機或冷氣機等空調設備,經切結後可免予評估)。 | ||
4 | 建築物之螢光燈管或燈具等照明設備應符合經濟部能源局之標準或具有各國節能標章認證(如在共用區域設置符合經濟部節能標章之T5燈管及燈具等)。 | ||
5 | 建築物之泵、電梯等動力設備應具有高效率設備的說明資料(如設置有符合CNS標準之高效率馬達等)。 | ||
6 | 建築物之空調設備應具設置全熱交換器、變冷媒量、熱回收等節能措施(如採空調與風扇並用、使用變冷媒量(VRV)變頻冷氣、裝設全熱交換器等,本項若無留設冰水主機或冷氣機等空調設備,經切結後可免予評估)。 | ||
7 | 建築物之照明設備應具晝光利用、初期照度調整等節能措施(如共用區域之入口門廳設置感應與具調光之燈具、電梯梯廳/廁所/樓梯間等空間設置紅外線點滅裝置等)。 | ||
8 | 建築物之動力設備應具有諧波管理之變頻功能等節能措施(如電梯馬達具變頻功能等)。 | ||
9 | 建築物具產生電力或熱能等替代能源方式(如採用太陽能板之再生能源,本項為鼓勵性項目可免留設)。 | ||
1 |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須依NCC「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規定,設置引進設施、配線箱(室)、主幹配線系統、宅內配線系統。 | ||
2 | 建築物每戶應留設電話與數據線路,並於客廳、餐廳、(主)臥室、廚房等空間適當位置設置電話及資訊插座各1個,其中電話插座採RJ-11或RJ-45均可,並可與資訊插座共構於同一埋入式雙插座式出線匣。 | ||
3 | 建築物之宅內配線依 EL-3600-8 第8.3.2節建議,可採用(1)「UTP/SCTP電纜設計」或(2)「PE-PVC電纜及UTP/SCTP電纜混合設計」: (1) UTP/SCTP電纜設計:每戶須配置宅內配線箱,從宅內配線箱至宅內各客廳、臥室、書房等空間,每個空間至少應設置1個出線匣,並設計2條4對UTP/SCTP電纜連接2個資訊插座,分別供電話和數據使用。 (2) PE-PVC電纜及UTP/SCTP電纜混合設計:每戶須配置宅內配線箱,從宅內配線箱至宅內各客廳、臥室、書房等空間,每個空間至少應設置1個出線匣,設計1對PE-PVC電纜連接1個電話插座,供電話使用;並設計1條4對UTP/SCTP電纜連接1個資訊插座,供數據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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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築物每戶須建置完成光纜到宅內配線箱,並依建築特性,採用EL-3600-8 第8.4.2.2節各式光纜設計規範之適合方式設計。建築物設置寬頻接取網路,對外洽服務業者完成光纜引進至電信室,至少佈放2心光纜至每戶之宅內配線箱。整體建築光纜引進部分,應於洽辦時洽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確認光纜引進管數、管徑及相關引進光纜事宜。 | ||
5 | 建築物於共用區域設置區域網路,依需求配置資訊室/箱/櫃,並以UTP/SCTP佈放至共用區域資訊插座。 | ||
1 | 建築物應設置足夠之寬頻電路以接取廣域網路。 | ||
2 | 建築物電話交換系統應採用數位式(含IP)處理,並具公眾電話網路連線通話功能,且同時具備對內及對外之連接介面;另應設置不斷電設備,以利停電後仍能提供一定時間之電話交換功能。 | ||
3 | 建築物內各行動通信系統應具完整而嚴密的電波涵蓋,採用室內天線系統、微基地台等輔助涵蓋設施(含共構),讓建築物內(含地下室、電梯間等)達到2家以上行動通信業者行動通信無死角功能。 | ||
4 | 建築物應適量配置資訊插座及電話插座,同時預留適當的擴充容量,並在適當公共空間配置適量無線區域網路;此外,應設置具中文圖形化介面操作功能之網路管理系統,及適當的資訊安全保障設備。 | ||
5 | 建築物應具公共廣播,除可作為平時與緊急廣播使用外,同時可作為背景音樂播放使用,並具控制不同區域別播放與否之功能。 | ||
6 | 建築物應在適當地點裝置公共電視天線或衛星直播電視天線,該地區如有有線電視系統則可接有線電視系統來加以放大分配至建築物各區域。 | ||
7 | 建築物之適當公共空間應設置明顯之資訊顯示設備,平時可顯示各種固定或動態訊息或影音等多媒體畫面等,緊急狀況時更可顯示相關緊急訊息。 | ||
1 | 建築物共用區域之各電氣設備系統應留設監視與控制介面,其中應包含電力系統、照明系統、衛生給排水系統、消防受信總機、通風系統、電梯系統、及空調系統等均應留設監控介面。 | ||
2 | 建築物應設置採Web化管理平台之中央監控系統,而共用區域各電氣設備系統應納入中央監控;此外,監控點數應符合監視與控制比例原則,並具應具有中央監控各機電監控介面圖等。 | ||
3 | 建築物中央監控系統應包含能源管理、管理權限、網路資安、電力與系統備援機能、資料保存要求、電力項目監控、空調項目監控、照明項目監控、消防項目監控、保全項目監控、通風換氣項目監控、衛生給排水項目監控、室內環境空氣品質項目監控、電梯項目監控等功能 | ||
4 | 建築物共用區域與專用區域之緊急求救系統、對講系統、保全系統、消防系統等均需具與管理中心(警衛室)通訊功能。 | ||
5 | 建築物之中央監控系統、影像監控系統、門禁監控系統、及設施管理系統等,均應採Web化管理平台,具TCP IP轉換平台功能。 | ||
6 | 建築物應設置如防災中心/管理中心/中央監控室/警衛室等弱電系統管理空間。 | ||
1 | 建築物應設置設施管理的整合作業系統,並具資訊收集、紀錄、儲存及傳輸的決策支援系統功能;此外,應達到各項設施設備的機能運作具備智慧化自主性的作業管理(e化整合)功能。 | ||
2 | 建築物資產管理除應訂定有資產、產權(房產)、租賃等管理制度外,並應訂定設施使用動態管理及各項設施設備使用管理規範與管理規約。 | ||
3 | 建築物效能管理應進行預期使用機能需求評估與規劃,且應訂定品質管理制度(如ISO、SOP)及管理績效評估標準(KPI)。 | ||
4 | 建築物設備維護組織管理應具管理組織型態與編制、符合法令規範配置之專業或證照人員、訂定專業協約廠商的管理制度及設施管理之人事管理制度。 | ||
5 | 建築物設備維護維運管理應訂定年度設備管理維護計畫(含預算)、各項設施設備管理維護規範、危機處理與緊急事故應變計畫、及長期修繕計畫(含預算)。 | ||
1 | 建築物應設置防災中心或中央監控室,且於防災中心(或中央監控室)內設置系統主機、監控主機、火警廣播設備控制裝置及消防專用通信設備等。(基本性基準檢核項目) | ||
2 | N/A | ||
3 | 建築物應於重要之出入口及區域設置防盜自動警報設備,並安裝磁磺、熱感應或微波等各種類型防盜警報設備。(基本性基準檢核項目) | ||
4 | 建築物應設置人車自動監視設備,並具能依據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之需要,對主要公共活動場所、通道以及重要區域能進行有效監視並錄影記錄。(基本性基準檢核項目) | ||
5 | 建築物應於建築物昇降機、直通樓梯等處設置緊急求救按鈕或可對外聯繫之緊急電話,或將對講設備兼用緊急求救裝置。(基本性基準檢核項目)(每一直通樓梯應至少每3層樓設置一個緊急求救按鈕,地下室部分則應至少於每層樓之各角落及電梯、樓梯間附近裝設緊急求救按鈕) | ||
6 | 建築物防火系統應具能檢測火警自動探測設備之警報正確性,及對火警自動探測設備提供可靠的監測數據和警報資訊等功能。 | ||
7 | 建築物防火系統應可顯示火災處所相關室內位址,並具能顯示火警區域或火警點的狀態信號及其平面位置,以及建築物各區域或樓層設置識別火警位置的聲光顯示裝置等功能。 | ||
8 | 建築物防火系統應具故障之自動回報及記錄系統,並具系統平時與各子系統動作迴路自動檢測並記錄其檢查結果,故障時即發出信號警報等功能。 | ||
9 | 建築物防火系統應可自動啟動滅火設備及防止火災擴大,並具能顯示所有消防設備之狀態、能擔負整體滅火的聯絡與調度、能監控排煙設備、能監控防火門及防火鐵捲門等功能。 | ||
10 | 建築物防火系統應設置避難方向指示燈,且具火災發生時,系統能以自動或手動方式控制昇降機依次迫降於避難層,並使一般昇降機停止運轉,而緊急昇降機待命等功能。 | ||
11 | 建築物可於建築物地板設置避震裝置,以防止重要設備或物品遭地震破壞。 | ||
12 | 建築物應設置漏水警告設備,能於機電設備空間等相關場所偵測漏水現象並自動發佈警告信號,並於地下或低窪地區設置淹水偵測設備、於地下入口設置防水閘門、及於地下室或低窪地區依據該區域之災害潛勢分析,設置抽排水設施等功能。 | ||
13 | 建築物防盜系統應具能顯示警報位置和相關警報資訊,並能紀錄及提供連動控制所需之介面信號、能按照時間或位置之需求,限制防盜警報設備之解除或設定、以及能對自動防盜警報設備之運轉狀態和信號傳輸線路進行檢測,並及時發出故障警報和指示故障位置等功能。 | ||
14 | 建築物人車自動監視設備,其監視畫面應能任意組合,可自動或手動切換畫面,且畫面上應有攝影機編號、位置、錄影時間等相關資訊、能與防盜報警系統、門禁管制系統連動;並可根據需要,手動/自動把現場畫面切換到指定的監視器上顯示,並自動錄影、以及能對重要區域和設施的特殊位置進行長時間的錄影等功能。 | ||
15 | 建築物應設置影音對講設備,並具能讓使用者與訪客雙向通話並可顯示訪客影像畫面、能讓使用者進行遠端遙控開啟或關閉大樓入口大門的控制裝置、能提供住戶或使用者向中央監控室直接報警等功能。 | ||
16 | 建築物應設置自動門禁管制設備,並具能依據建築物公共安全防範管理之需要,在通行門、出入口通道、昇降機等位置設門禁管制設備、能對門禁管制區域的範圍、通行對象以及通行時間進行即時控制或設定程序式控制、能與消防系統連動,在發生火災時能即時啟動消防通道和安全門、能對於重要門禁區域能與監視系統連動以錄製現場聲音及現場影像畫面等功能。 | ||
17 | 建築物應設置停車管理設備,並具汽車停車場進出口及停車場內通道的行車信號指示、車位狀態顯示、汽車停車場出入口柵欄門自動控制、及車輛和車牌號碼自動識別等功能。 | ||
18 | 建築物應設置致命有害氣體之偵測設備或措施(如一氧化碳、瓦斯等),並具能偵測各種對人體有害氣體如瓦斯、一氧化碳等氣體,並發出警報或引導疏散、設置排除或稀釋有害氣體之裝置或空間設計等功能。 | ||
19 | 建築物應設置防止致命有害氣體擴散之設施,並具能主動關閉有害氣體來源開關或阻斷其繼續外洩,以防止事故擴大等功能。(至少每一棟建築物之天然氣總管應設置1個自動遮斷閥,最好能每戶都留設1個自動遮斷閥為最佳) | ||
20 | 建築物設置之緊急求救系統應能顯示求救訊號之樓層或位置等功能。 | ||
1 | 「建築物應在適當共用區域位置設置溫度及濕度偵測裝置」,因為基本性基準檢核項目,故必須留設。 | ||
1 | 建築物應設置能源監視系統,並應具有對共用區域之空調或動力或照明等設備進行能源監視功能(如中央監控室裝設有可分別監視照明或空調或動力能源使用之數位電錶等)。(基本性基準檢核項目) | ||
2 | 建築物應設置能源管理系統,並應具有對共用區域之空調或動力或照明等設備進行能源監控或需量用電管理功能(如建築物之共用區域及戶外照明可透過網路遠端啟、閉與排程設定等)。 | ||
3 | 建築物之冰水主機或冷氣機等空調設備應符合能源局之標準或具有各國節能標章認證(如在共用區域/防災中心/中央監控室/管理室/會議室等空間中設置高EER冷氣機等,本項若無留設冰水主機或冷氣機等空調設備,經切結後可免予評估)。 | ||
4 | 建築物之螢光燈管或燈具等照明設備應符合經濟部能源局之標準或具有各國節能標章認證(如在共用區域設置符合經濟部節能標章之T5燈管及燈具等)。 | ||
5 | 建築物之泵、電梯等動力設備應具有高效率設備的說明資料(如設置有符合CNS標準之高效率馬達等)。 | ||
6 | 建築物之空調設備應具設置全熱交換器、變冷媒量、熱回收等節能措施(如採空調與風扇並用、使用變冷媒量(VRV)變頻冷氣、裝設全熱交換器等,本項若無留設冰水主機或冷氣機等空調設備,經切結後可免予評估)。 | ||
7 | 建築物之照明設備應具晝光利用、初期照度調整等節能措施(如共用區域之入口門廳設置感應與具調光之燈具、電梯梯廳/廁所/樓梯間等空間設置紅外線點滅裝置等)。 | ||
8 | 建築物之動力設備應具有諧波管理之變頻功能等節能措施(如電梯馬達具變頻功能等)。 | ||
9 | 建築物具產生電力或熱能等替代能源方式(如採用太陽能板之再生能源,本項為鼓勵性項目可免留設)。 | ||